根據《條例》和《若干意見》的要求,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1. 施工單位事故報告要求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或最先發現事故的人員應立即用最快的傳遞手段,將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事故原因等情況,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2. 建設主管部門事故報告要求
(1)建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1)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別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2)一般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3)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2)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時,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3.事故報告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工程項目、有關單位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或報告人員;
(7)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以及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